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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医务人员可以申请开办医疗机构

  近日,人社部下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并提出了一揽子激励措施。

       这就意味着,包括体制内医生在内的人员,其兼职或自主创业,都在人社部的鼓励范围之内。

 

人社部再发文,在职医务人员可以人社部再发文,在职医务人员可以

 

 

       卫计委近几个月内已经连发两文进行鼓励倡导,加上此次人社部发文,这已经是第三份文件了。另外两份文件是:

       2016年11月1日,国家卫计委发布了《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对我国医疗机构的类别以及医生执业方式等内容进行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将原文中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条件里的“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内容予以删除。意味着我国正式开始筹备在全国推行“在职医生办诊所”的新制度。

       2017年2月28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公布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实施细则》删除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内容。

       此项变动表明在职医务人员可以申请开办医疗机构了,国家对在职医生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终于“松绑”了。

      也就是说,所有医生可以一边在体制内上班,一边开个诊所,或者合伙办医院。

      分析人士认为,从近期内的几份文件可以看出,目前政府确实开始从松动现行政策着手,为对医生多点执业、在社会上开办诊所等改革加速推开铺路。这无疑对体制内的医务人员释放出了一个利好。当然,这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

      此《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重要意义、具体情形和保障措施,并提出实施要求。


  激发事业单位专技人员

  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

《指导意见》着眼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以及大力推进创新创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明确了四种情形和具体政策措施

  ①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

  ②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专技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

  ③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

  ④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可以通过设置特设岗位、流动岗位选拔、吸引创新人才,探索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鼓励绩效工资分配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等等。

  明确了不同创新创业方式

  人事管理办法

      《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了不同创新创业方式应采取的人事管理办法,并提出事业单位可与创新创业专技人员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约定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

      《指导意见》强调,各级人社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具体措施,做到真正切实管用;要指导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落实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搞好跟踪服务,为事业单位专技人员投身创新发展实践提供人事政策保障。

       要通过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考核等办法,加强规范管理;指导事业单位按规定定期将离岗创业人员情况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并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